2007年我花了5.6万元从别人手里转来了县总工会的门面(大概二百多平方),又花了15万元进行了装修,从事女子美容美体行业。当时总工会的负责这事的人答应我可以长期租赁下去,当时是三年一签合同。但2008年工会找到我,要求重新签订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上也没有注明长期租赁),我也同意了,同时2008年我又花了3万元进行了部分装修和增加设施。但09年11月份工会就发来通知要收回门面,没有补偿。我要求总工会给个说法,回答我说“我们收回门面要搞个活动中心,肯定要收回,补偿肯定是没有的”,但事实上几个租赁户的门面是分开的(一层的让通道分断开,还有二楼一层加起来达一千多平方),县域活动中心根本就不需要这么大的场地。这样一来我的血汗钱就全部打水飘了。有没有办法能让我减少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