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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2日晚,我哥的几个朋友邀约我哥到其中一人家里喝酒,目的是为了化解我哥与其中另一人的矛盾。席中双方握手言和。席终,我哥大醉。据他们几个人事后说他们要送我哥回家,但被我哥拒绝了。大概晚上11点50,他们在杨家坪步行街分手,我哥就独自一人回家。大概半夜2点多钟时,警察敲门叫醒我嫂,说附近有一人出了事,可能是我哥,叫去认人。我嫂跟着去一看,只见一人躺在地上,面部血肉模糊,靠辨认衣服才认出是我哥。警察打120送往医院。在护送途中及医院抢救过程中,我哥都不停地在吐血。经医院检查,我哥头部、面部多处严重粉碎性骨折,肺部严重挫伤,颌骨及牙齿严重受损,直到现在都还在重症监护室。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如果我哥是属于酒后失足自己摔成这样(那几人现在都这样说,但我哥现在一点也想不起是否有人打他还是自己摔的),那几人有没有责任?

民事相关
2008-12-24 13:50:29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