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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英国公司,被告是在香港的公司,原告在龙岗区坑梓有一家子公司,原告因为要买卖机器设备给坑梓的子公司,所以向被告购买卖机器设备,预付定金80万元,但被告却未交货给原告,连订金也不退还给原告。当时签订的合同上面写的是:本合同签订地为中国深圳,适用中国法律。请问我能在龙岗区法院立案吗?龙岗区法院有没有管辖权? 注明:(被告在龙岗区无住所地,也无可供扣押财产)(合同签订地在中国深圳)

涉外纠纷
2009-01-04 12: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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