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属于异地在上海的办事处,后来申请了分公司,办公地点不断变换,我从06开始进公司,一直到今天,并没有签写劳动合同,突然公司说经营不好,马上房屋租期到了,要求我离开上海,并在异地(家中)继续工作,原先社会保险不予交纳,只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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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和他签定协议,他说不帮我交这个社保钱,那我以后还可以追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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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以后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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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若说分公司撤消了,总公司在外省,我还能追述他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和社保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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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社保应补缴,08年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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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