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8年10月1日在**小区租了一个两房一厅的房子,签约后房东把合同拿走,一直没有给我一份,期间我给房东要过几次,但是他一直没给我,直到我要退房的那天才把合同给我,而且还拒绝退给我房子的押金600元。由于签这个合同时是从熟人那边转签的,上面有一条不平等的条款,说如果没有租满一年要赔偿1个月的租金600元,合同长期没在我的手里,我对这条条款不了解。(我交的房租是10月、11月和12月的房租1800元和600元的押金,现在我于12月15日提出退房并与12月21日把东西搬走了),请问律师我是否能要求房东把此600元退还给我?谢谢你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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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作证起诉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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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不好要回,协商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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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