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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我父亲原来单位分给父亲住的房子,父亲去世后,母亲住,后来父亲单位做价卖,是每间8000元,共三间北房,计24000元。如果父亲在世,按父亲的资格应该是每间5000元,计15000元。当时父亲去世,母亲在世,母亲没钱买,让我们买,我有姊妹四人,大哥放弃,让我买,大姐,二姐也放弃,让我买,母亲也让我买,当时他们都同意让我买,只是口头同意,因为有亲情,所以没有写书面材料。我当时的经济也很困难,只给父亲单位交了15000元,单位给我一个收据和一个证明,让交够24000元,才给购房协议。几年过去我一直没有能力交剩余的钱,也没有办购房协议,母亲在世时,我在院内盖了三间南房,母亲去世后,又盖了西房,现在我住的地方要开发,大哥又来要房,因为我还欠父亲单位9000元,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去单位交了9000元。并到法院告我。请问律师,我买的房和盖的房能做为遗产吗?因为母亲病重时,是姊妹四人赡养,他们说这是老人的遗产,要四分。母亲在世时和母亲去世两年也没有提出,现在开发拆迁了,他们才提出。我应该怎么办。

继承
2009-11-17 19:57: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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