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次会议缺席恐怕难以算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之作出解雇的决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公司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依法支付二倍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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