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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乡文明村,按人口发放每人1000元的物品.张三和王兰夫妻,在浙江打工期间超生一小孩,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对张三说:为了我乡及你村领导的政绩和省级文明村的评选,请你把你爱人王兰的户口由山东省迁往浙江省落户,本乡装做不知情,不对你作出计划生育处罚.张三听后按乡计生办工作人员的指示在浙江购房,把妻子王兰的户口由山东省迁出,落户于浙江省,随后小孩户口也落户浙江(小孩户口并没在山东落户)浙江省计生部门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王兰夫妇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王兰夫妇一次性把社会抚养费交纳完毕.现在张三的妻子王兰和小孩已经是浙江省城镇居民,张三和其父母的户口还在原籍山东,这次发放每人1000元的物品,村委会决定张三本人及其父母因张三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每人1000元物品不予发放.请问各位律师村委会的决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将如何维护我的基本权利?在次首先感谢各位热心律师的解答.谢谢!

行政纠纷
2008-12-31 15:53:3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