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四平市山门镇塔山村五屯的村民,大概是在2007年的8月份左右,我们村上的47户村民的土地被吉林省世宝集团征用了.并以26.62元/平方米的标准征用土地.并无其他的补偿.今年(2009),村里又以26.62元/平方米的标准征用土地,也是什么补偿都没有(还下了个铁东区的文件,说是建设汽车园.不让我们在自己的耕地上改经济作物,只能种苞米.其他的什么都不可以种.),我想问一下:我们能否要到土地安置补助费,还有2007年的哪次我们能否要回来?还有那个文件是否合法(这次的土地大概在200亩左右,每亩是667平方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