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建成房屋,99年男方起诉和女方离婚,三子女均已成年都有收入,但都未成家,全家经济由男方掌管,98年男方擅自卖脱掉房产,2002年离婚判决中查明三子女村组分别分给每人一处宅基地,此房宅基地村租出证明是其中以子女的。该房产原户主只有94年办理的第一层建筑许可证,户主是女方,并未办房屋产权证,但全家人均不只有此证,男方和买方通过建委加盖公章涂改户主为买方,另外买方98年申请第二层建筑许可证,但此建筑许可证98年有涂改为2000年,办理产权证,2008年在房管局调出买方房屋产权资料才知详情,。目前只知道:在2001年一审离婚庭审中方知此房被男方卖掉。法院只判决离婚,男方起诉财产分割时,三处房产分别起诉,女方和第三人在庭审中提出分割其他房产法院称诉啥分割啥,不予支持,2008年财产分割结束,此房产是其一,该房产无论是原户主还是现买主均未办理的土地证。离婚判决中还认定97年夫妻二人分居经济生活互不来往,有证据证明三子女收入比父母高,但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三子女未分到任何财产,男方已婚,三子女现无房居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