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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药房内部职工偷本单位贵重药品被发现,领导命令我们全体保安下班后留下来协助调查,我在晚上9点30分下班后被领导安排在旁对偷药员工做情况调查记录,2个小时后,在晚上12时过后获准回家,以后药房发生什么事,我一概不知道,2003年10月22日,我突然被派出所以非法拘禁罪,实施留置2天,刑事拘留26天,取保候审1年的人生自由限制的强制措施,至今公安机关对我的案情只有改变强制措施的释放证明而无结案文书,检察机关也没有给我个人什么法律文件,从检察院未检科了解到2004年12月16日因为我不构成犯罪而退回起诉,公安分局也于2004年12月17日发函给区检察院,因为我不构成犯罪而撤回起诉,以后我通过法律程序走访区公安分局要求确认违法,不予支持,继续要求市公安局复议,得到的是维持原判,我申诉无门,面对如此非难,为了正义,我维权为什么那么艰难,我犯了什么罪,犯了什么法,该受到如此惩罚,今天写这份信,希望能给我指明一条法律途径,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可行,使我能得到法律保护,能得到国家赔偿。 谢谢

刑事案件
2008-12-26 09: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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