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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本小队有46亩土地被征用,合同是2008年九月份后签订的,可是在分款的时候日期截止到2007年九月,之间增添的人口不给一分钱的补偿,因为不算增加人口村民可以多分到一些钱,所以大部分村民都同意这个分法,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做是不是合理,不是应该截止到合同签订的日期吗?请老师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09-11-15 11: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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