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想请教一下。我们租赁的一个商铺,租赁期为40年,款子签合同时先付三份之一,余款三年内逐月付清。当时合同上开发商规定我们租赁的这一条街只能经营百货类,假如不是则开发商可限制我们开业,而且签合同的时候宣传广告上也写好百货类街,然一年不到开发商在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把经营类改成了五金类了,后来发的广告上也全部改成了五金街,我们又不善于经营五金,我们要求退房,其不肯,我们只能余款给它拖,要求解决,他们只是推诿,说他们营业执照上百货类还是可以经营的,但不成市一俩家做不好啊,现在他们要停我们的水电,又不起诉我们,逼我们交款。请问他们可以停我们水电吗,合同上可没有停电停水的权利呀,他们这样擅自更改经营内容是不是可以算违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