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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父亲的前妻有病死了,留下三个女儿,大的十二岁.老二八岁,老三.五岁后于我母亲结婚有了我,我今年也三十了。事因房屋开发拆迁一比一还原房,她们母亲死前我爷爷奶奶也在世。他们共有房屋五间(三间主房两间厢房约80多平米)那个时候宅基地是按人口分的,每人五厘地但事后30年不动地所以没有我和我母亲的宅基地,但是那时我母亲也是我爷爷奶奶明媒正娶进门的,现在这五间房和3.5分宅基地是不是也应该有我和母亲一份啊!现在父亲说:给她们每人三万元另外如果她们想要还原房的话:国家按照27.6平方米我们给他30平方米的廉价房但要补给我们廉价房30平方米的钱,我和母亲同意了,可父亲其中两个女儿不同意,说:要他母亲的那一份还有她们的宅基地每人还要60平方米的还原房而且不想给一分钱,父亲也不同意给她们,因为父母也都快70的老人了现有的房产只有2百平方米左右以后她们二老还需要生活呢!可她们还要把我结婚父母给的房屋和我结婚后自己盖的房屋都拿出来一快分,说我结婚以后没有和父母分家都算父亲的(注明:我父母给的房屋和我自建的房屋有我和父亲之前的房产协议证明是我的)我应该拿出来分吗?看了还请大家继续往下看....

继承
2009-11-15 14:03: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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