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8日我准备和女友结婚,买家具的时候向女友要了点钱,当时给她写了个借条“今向肖XX借款15000元,三年后还清,借款人:XXX,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六日”。后肖某见日期写错,要求我重新写。并且说写她父亲的名字,并且说我们结婚一点钱都没有给过他的父母,要我将钱数写到20000万,要求两年内给。当时我们已经同居,于是我立了“今向肖XX借款20000元,两年后还清,借款人:XXX,2005年7月16日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六日”。
2008年我们离婚,离婚后她以他父亲的名义起诉我要求我还钱,我们达成还款调解书。
但是今年9月她又起诉我,凭借的当初写错的借条。我一再说明该借条当时该借条是毁弃的借条,一审法官居然判她赢了,理由是该借条是形成于2005年7月16日,该借条还有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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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借条的时间,法院确认借条形成时间是2005年7月16日,法院是凭什么确定的形成时间,如果证据不够充分,你可以反驳或上诉或申诉。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有专门的笔迹鉴定机构,可以对一些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如果不能鉴定且欠条的日期为2002年7月16日,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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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您在开庭的时候已经承认有借条一事,只是日期写错了,所以法官判她赢了。建议您再私下和他们再谈,并把谈话进行录音,取得两张欠条实际是一回事的证据,之后如果一审判决生效了就申请再审,那样就有可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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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要求改判,若需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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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没有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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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