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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月底时,我把仅仅7个月大的女儿送给了姐夫的一个亲戚收养了,由于我是在与男朋友分手了的情况下把孩子生下来的,家人一直都不肯接受她,一定要我把孩子送走了,那时的我经济上也有困难,加上家人的要求,我不得不把孩子送出去了,他们当时给了我4000元钱作为营养费,签了一份书面协议书,两个月后,我想要回孩子,一开始对方也同意了,要求我给他们2万元钱,我在筹钱时,他们带着孩子搬离了原来住的地方,也不再接我的电话,也去派出所报警,但他们说要我自已去找到了孩子才出面调查,由于我无法提供对方长住在广州一年的证明,也无法到法院起诉,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要怎样才能找回我的孩子?

民事相关
2009-11-15 0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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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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