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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于今年6月30日到期,但在今年5月份公司和我续签了份合同,公司说是要和其它同事的统一盖章后在发放给我们,我信以为真也没复印,可是到了6月30日,人资通知我公司不在续签,叫我不要来上班了,我不同意,纠纷由此产生现请问: 1。我算不算和公司续签了合同,7月份的工资公司应不应该给我,我有经理承认续签的录音和7月份的考勤卡复印件。 2。我保存的考勤卡复印件(2005年5月31日至2007年1月份的),上面显示我有许多加班情况,这是不是可以做为我加班的直接证据,但是如果公司不承认又拿不出原始证据(以劳动法只要求单位保存2年的考勤卡为由,主张没有了),仲裁员会采纳我的主张吗? 3。公司没按我的工资基数交纳我的社保,医保也是在2006年7月以后才交的,有社保司打的交费清单和银行工资发放单为证,我可以主张公司补交吗,如果仲裁庭不支持我的主张,我该如何办?听说法院是不受理少交社保费的诉讼的,那么你该如何办呢? 4。我的仲裁在8月24日就立案了,那么请问我在开庭之前都可以交证据材料对吗?我的录音证据没交上去,我要交吗? 5。我还该找什么证据用来打胜这厂仲裁案子,

其它综合
2009-11-14 11: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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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