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案,夫妻双方于2007年2月份离婚,在同年4月女方债务人知道后,于6月将其离婚时归其女儿的房屋查封。原因是房屋没有更名,产权人是其父亲的名。现其女儿主张权利,上诉法院解封,前提是其父亲要找到证人,证明曾经主张过更名,但当时是因房产告知其女儿没有身份证所以没办理更名。问:房产工作人作证自已有责任吗?会给单位带来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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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工作人作证只要是真实的,不应当有责任。公民有作证的义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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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不需房屋的管理机构的人员作证,关键的问题是当时离婚是是如何确定房屋的具体分割的,如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已经分割,则,该房屋属女儿所有。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打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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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以及单位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中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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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