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北京我爱我家签订了押2租3的房屋协议。现在需要支付最后3个月的房租。
因为我近期需要动手术,所以暂时无法抽调金钱去付全部3个月房租。于是与中介商定是否可以支付一个月房租并用押金抵消其余2月房租。
中介坚决不同意我的意见,并且发信给我称:“将于某月某日回收房屋,如屋内有留置的任何物品,我公司将依照《房屋承租合同》的有关规定,均视为阁下抛弃,我公司有权处理。并且您需赔偿由于逾期不付房租二给我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我知道不付房租是我的过失,但是房屋中介强行收房是否也属于违法?毕竟我仍有2月押金,押金存在的理由不就是无法支付房租时用以抵消么?
这种情况下我改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