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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要求我们在11月5日之前交纳2009年全年取暖费,而我们因为去年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吉林公共频道去年曾经报道过),物业公司没返还我们的退热费,我们害怕今年的室内温度仍旧不达标,所以今年的取暖费没交,请问现在物业有权收取我们的滞纳金吗?滞纳金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损害赔偿
2009-11-13 11:16:5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4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及时缴纳热费。热费的收缴时间为每年的10月30日之前。热费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次缴纳。提前缴纳热费的,应当为用户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的利息。


      第三十七条 用户因故需要停止用热,须向热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非分户控制的用户因故需要停止用热,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的15 日之前向热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分户控制的用户在采暖期开始之前向热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的,停止用热的时间为本采暖期开始的时间;采暖期内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书面申请后的24小时内关闭供热阀门,以关闭供热阀门为停止用热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购买房屋的用户,应当及时与卖方到热经营企业变更供热合同,结清欠缴热费。
      住宅房屋改做经营性用房的,按房屋的实际用途缴纳热费。


      第三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热费或者长期拖欠热费的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因拖欠热费被停止供热的用户,需要重新供热时,须结清全部欠缴的热费。
      热经营企业需要实施强制关栓时,应报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采取强制关栓措施。
    可见无滞纳金规定。物业有权收取我们的滞纳金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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