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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我的朋友张某与深圳市某制衣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厂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劳动定额和单价。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厂方按照张某完成的数量、质量支付每月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平均工资约1100元。2009年8月,张某休完了产假三个月,于是回厂要求厂方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厂方以张某是计件工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请问产假不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发,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09-11-12 14:10:1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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