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约拆迁2008年6月成都市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按双方约定的“租金损失”的方法计算违约赔偿,被告抗诉于成都市检察院,该院于今年5月以民事行政检查立案决定书“2009(5)”立案,该决定书未有抗诉原由与法律依据,也无主办单位与主办检查官,上月该院一李姓检察官电话通知我们到省高检报到。询问该院相关领导,回答是:对方抗诉成功,该院不出具法律文书。理由是中院判决违约赔偿按“租金损失”计算方法就该扣除相关税费。请问我们该为此不存在的租赁扣税吗?此税扣给谁?再请问解决此问题有无相关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