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 我单位从06年起取消节假日的法定加班费,说是都含在工资里,但工资单上没有标明,而且工资总额也没有体现出来,09年7月开始工资单上在岗薪一栏中分出一栏标明加班费240元,但工资总额还没变,再有我们单位要求白班员工每周只能休息一天,倒班员工每8天休息一天,休息日上副班不画考勤,学习培训考试包括背题都得用自己休息时间,而且是无条件的。我想问下企业把各种加班费都含在工资里,是否合理。我们平时休息上班不画考勤,没有法律依据,员工联名证实算依据吗。还有我们单位从08年1月1日到09年1月1日没有续签劳动合同,09年1月1日补签劳动合同一年半至09年6月,当时补签劳动合的日期是08年1月1,我想问下我们还能对08年到09年这段没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赔尝吗?前提是我们已经于09年1月补签劳动合同到09年6月30日,没有法律依据,职工联名证实算依据吗?就以上这些不合理现象,我们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尝金?希望就以上问题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其它综合
2009-11-14 09:16: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