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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月跳槽至吴中区某集体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院方以挂编(并非入编)需要区卫生局统一审批为由(不知真假),要我以灵活就业的形式自己缴纳社保,日后报销一小部分,当时迫于就业压力与之签订合同,直至09年11月挂上编院方才开始为我续缴。 09年10月我婉转提出自缴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要求院方考虑补缴这段时间的社保,但是院方未给答复。现准备找到新工作辞职后进行劳动仲裁或起诉。 请问:1、仲裁或起诉该类事件是否有时间限制(既事件发生在多少时间内可以处理,超过这一时限不予处理)? 2、医院挂编(不是入编)是否需要通过卫生局?不挂上编就无法交社保? 谢谢!

合同纠纷
2009-11-12 1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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