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设备通过拍卖已出让,但政府不愿出让房屋设备所占土地,只愿租赁,这样做是否合法?房屋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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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耿律师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进入拍卖市场的,这是有道理的,但现在企业转让的是房屋和设备,并不涉及到土地,且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并非无价值;
2、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强调的都是权利应当一并转移,这无疑是对的,但这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不能认为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就一定转让,《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2条已清楚的表明;
2、如果拍卖公告没有明确说明包括土地使用权,则难以追究出售方违约责任,更加难以追究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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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屋拍卖出让,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屋出让,地随房走,否则房屋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房屋的价值是体现在土地的使用权上的,土地在增值而房屋是在贬值的,政府这种做法是违反物权法的。建议你查看一下拍卖公告,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土地使用权应当转让,否则中标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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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土地原先就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政府有权收回,其租赁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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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进入拍卖市场的,如果想拍卖,必须先把土地出让金补缴后然后土地收回,重新挂牌交易。中标人所拍得的土地如果不能办土地证或过户的话,中标人的权益如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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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外,还有一个说法是房地分离。窃以为裴律师说的还是有道理的。本案关键要看拍卖公告,究竟拍卖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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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