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时,我的小孩在走廊和同学说话,其他班的两位同学追逐,其中一个同学从我小孩身后冲过来,被我小孩的右脚后跟绊倒,导致左胳膊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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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属故意或无过失,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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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形而定,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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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法上的相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的,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的孩子并没有看到其从后面来,你的孩子没有过错,你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不存在责任,但是其毕竟付有管理责任,可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10%)。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有追逐者之一的监护人,另外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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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不存在责任,但是其毕竟付有管理责任,可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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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