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我和前女友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 房子注册是我的名字, 因为当时没有结婚, 她所出资的那笔钱要我以借款的方式给她打了借条. 1年后她说这张借条丢失了, 要我从新再打一张给她, 我考虑当时双方的感情很好就又打了张相同金额的条子给她. 后来我们因种种原因分手, 分手后我将她这笔钱如数还了她, 我收回了后来打的那张借条, 她也给我出具了收条, 并注明所有款项均也还清, 收条上也按了她的手印. 今年9月她拿着欺骗我说已经丢失了的那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我还款, 我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供了向她还款时她给我打的收条, 10月开庭时她不承认这张收条是她打的要求做笔迹鉴定, 当庭用自己不是平时流畅的书写方法写下她的签名字体交给法官做鉴定, 现在都一个多月了鉴定结果还没下来, 法庭也没通知开庭. 我想请问:因为我没有掌握有她以前写给我的什么书写笔迹, 如果鉴定机构鉴定出来说不是她书写的我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