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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第一上诉离婚,法院判不离婚.2009年5月第二次上诉,10月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如下,孩子(2000年8月出生)归南方抚养,房产各半,孩子读书所在地的房产归女方,另一异地房产归南方,女方付抚养费.(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女方是教师,男方是医生)由于女方不服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重新上诉.原因:南方在外县工作,时而回家,时而没回家,几乎没有照顾过孩子,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孩子在2次离婚中均书面形式表示要随母亲一起生活,庭审中男方也承认孩子基本由女方照顾.后来到判决的时候,由于某些人为的原因,造成了孩子被判给南方抚养.造成了完全改变孩子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对孩子不利的判决. 重新对孩子的抚养上诉到中院,1.是否会被发回重申,几率有多大.2.如果在中院重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是否大于改判给女方.3.是否会把房产进行重新改判.

婚姻家庭
2009-11-11 22:39: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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