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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婚后以自己的名义贷款15000元,但是不久就离婚了,因为是我妹妹的名字贷的款,男方拒绝承担责任,我妹妹将此事放下,2001年至今信用社并没有追缴贷款和利息,我妹妹就去外地打工了,直到2008年底,信用社找到贷款时作担保的人签了字,并于09年九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还贷,请问信用社2001年至2008年,未追缴贷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我妹妹需承担什么责任?

证券投资
2009-11-10 16: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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