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4日,在某中介签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日期从11月1日至2月1日。缴纳租金,押金及中介费若干。
当时出租人未出示房产证,合同上未有房产证号与出租人身份证号。请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注明出租方提供以下设施:两张床,淋浴等。24日验明只有一张床,且淋浴无喷头,马桶损坏,洗脸池漏水。出租人多次无故拖延不予处理,且拒绝提供喷头。直至10月29日协商未果。
请问是否可判定出租人未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至10月29日下午,煤气公司检查发现燃气热水器与燃气灶均有泄露。燃气公司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出租人拒绝处理。
请问是否适用233条,租赁人可否在合同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
若此时解除合同,中介费用能否要回?
租赁人多次口头和短信要求解除合同,出租人无故躲避。
直至11月10日及以后,未能解除合同。我一直未使用该房子,但直至11月10日仍持有房屋钥匙。中介提出租赁人仍应负担全部房费,是否成立?
期间中介是否承担责任?
请问,我该怎么依靠法律如何维权呢? 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