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专生,将于09年毕业。在08年9月时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并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上写明必须给公司服务三年,如果违反就要赔偿5000元!但是签订的协议并不是教育部高效学生司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08年9月24号我到公司报道,又签了一份实习协议。公司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作了两月之后,我发现公司并不适合我。所以提出辞职,辞职信上各部门领导都签了字。但是离厂手续办到最后时,公司又提出赔偿违约金的问题,由于我提出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协议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公司拒绝给我解除协议!学校主管就业部门的领导也不再给我新的就业协议!
请问:1)我与公司签的那份协议是否有效?
2)就业协议是不是应该在毕业后去报道?
3)就业协议在报道后是否就失效?
4)我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学校是否应该发给我新的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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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公司签的那份协议无效,就业协议是在毕业报到时用,你拿旧协议书就可以在学校领到一份新协议,这也属于改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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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用承担什么责任,该公司跟你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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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需要承但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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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2、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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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