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成立时入职,当时首任领导准备让我们转编后买事业保险,现在是3任领导的第2任期了,早就没有转编的希望了,但也不愿给我们补交劳动保险。去年底一再要求才答应按基本工资600元的标准交,我们不同意,就一直拖了下来。
兢兢业业13年,什么福利待遇都没有得到,很让人恢心失望,工资远低于标准且不认职称。想要辞职!
可以要求正常补充13年的劳动保险吗?
可以要求1年的双倍工资吗?
可以要求离职补偿吗?
3个要求应该用什么形式提出呢? 是在辞职信里提出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