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其丈夫张*是某石油假设公司的职工。1993年,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对其进行挽留,并阐明职工调动、辞职的有关规定:“男性职工申请辞职,如系爽直工,夫妇2人应一并提出申请,方可按程序办理。”1994、1月21日,公司发出了《关于职工调动(辞职)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申请调出(辞职)的职工,如系双职工,夫妇双方应同时调出,3个月后不调出公司的,停发工资等。1991、7月4日,王*接到通知,说1994、3与饿4日公司已同意张*辞职,同时限令她3个月内调离公司并交回住房。公司自7粤日起不再安排王*的工作,7月15日起停发她的工资和各种待遇。
请分析,**建设公司的内部规定及其依其规定对王*所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如何?请详细写出,展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