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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步祥,江苏盐城滨海县人,2007年2月鉴定为职业病,同年9月滨海县劳动局认定为工伤,08年7月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四级’05年10月至08年8月中断保险08年9月仲裁裁定补交各项保险,单位9月份补交后,我应从何时享受工伤津贴?津贴标准如何计算? 、 、

其它综合
2008-12-26 09:57:3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江苏省金匮律师事务所虞晓锋律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这个事情比较复杂的,建议你委托当地的律师代理办理。
  •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即可享受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 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自做出鉴定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可向工伤保险机构咨询。
  • 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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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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