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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11月在本市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了一套总价值244332元的房子,选择的是按揭贷款当时房子还没有盖,交了40%首付后签了一份承诺书,具体如下:本人从贵公司海纳丽景购买b区3单元1703号房,面积97.2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513.70元,购房总款244332元,贷款享受2%的优惠。首付40%为96300元。其余148000元按揭贷款。公司不能在2009年6月30日交房时,违约滞纳金均按已交付房款的1%处理(后边就没有写日或月怎么计算),我想咨询一下按上面的承诺书所写我能否向开发商索求违约滞纳金,开发商应该支付我多少 他写的1%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09-11-14 23: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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