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伴1999年双方再婚,各有一双儿女,各人名下各有房产,婚后,她来我家住,她的房子她孩子住了。后来,她女儿和我的一个女儿分别出嫁。她儿子结婚住了她的房子,我未婚(声言不结婚)的一个女儿和我们住在一起。大约5年前,她先我后将各自的房子分别给了她的儿子和我未出嫁的女儿,都各自更了名。现在,老伴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我如果先她而逝,她失去了继承我房产的权利,並且言之凿凿,说她能继承3分之1。並因此产生婚姻纠纷,声言让我女儿现在出具保证,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届时,应给她相当上面提到的补偿。我说如果她先我而逝,是否也应让她儿子也如是办理?她说男方没有这个权利。她的主张有根据吗?如果我们的房子都不更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以和对方的子女一起继承逝者的房产吗?这种权利只是女方享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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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子已经更名到你的女儿名下,房子过去是你的个人财产,现在是你女儿的财产。老伴对此房没有异议的权利。死后的继承问题男女双方是一样的,不是只有女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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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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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个人的财产个人有权处理。男女在处分财产和继承方面是平等的。如果没有遗嘱,夫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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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和老伴99年再婚前各自所拥有的房产均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均有权处分该房产(即各自将其房产过户到各自的子女名下)。
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如果房子没有过户给你的子女,你的配偶和你的子女是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的。(即享有三分之一是合法合理的,但是女方专享的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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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