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准备投资一个商铺,具体租赁过程如下:比如我花10万租他一个商铺,期限20年。不过这20年中我有一个选择权利,如果商铺发展不好的话可以在五年之后退给他,他也会将这个开始我租商铺的10万退回给我,而在这五年中我因出租获得的回报仍归我!这个回报也是同时签的另一份合同写定的,前五年每年按这个10万房款的10%反给我。相当于我从他那里租商铺,然后我再吧商铺委托给他经营,他每年按合同规定定期付给我房款!
我的问题就在于他这个出租商和我委托的这个经营商不是同一个公司,他们只是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而这个写清可以退回商铺的条款是写在委托经营合同上 的,是这样写的:甲方(我)有权向原出租方提出一原价回收商铺的要求。提出的具体方式是:甲方须提前三个月递交书面申请,原出租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回收协议》,五年经营期届满后即可执行。《回收协议》生效之日期,乙方停止向甲方支付增值利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金原额回收。(其中《····租赁合同》上第三条是这样写的:乙方(我)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金10万元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