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与我一同事协商并写有协议:1、他在单位的福利房由我先给他交房钱,交完后先由我居住使用。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福利由我享受。2、我的分房名额让给他(我比他分房晚),由他交房钱,之后我们相互换名额,换成之后我给他一万元钱作为他晚住房的补偿。3、如果他要要回他的房子,必需还给我所交的房款。
2006年我取得分房资格后,我可以在B城市分房,之前他的名额在A城市。但房价比原来的A城市房价高。我曾用电话问他 想要哪个城市的房子,他曾说过,不要B城市的房子,就要当年我在A城市的房子。但没有证据能说明这一点。电话也没有录音。现在他想要回他在A城市的房子,我提出要他还我当时所交的房款。可他说现在没那么多钱,不想给我当时报交房款,想按租房算,还想让我出暖气费。
现在我的顾虑是他一方面没那么多钱,再一方面他身体不好,疾病缠身,万一他去世了我的钱找谁要?我该怎么办?
请问我们没能换成房子,算不算我违约? 部分条款不给执行的情况下,协议怎么算?他万一真不给我房款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