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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日,我方驾驶电动自行车后乘一人由北至南方向行驶,对方甲驾驶机动车从210国道旁的一工地(西)驶入210国道准备向南方向行驶.当我方驾驶电动自行车至210国道1189KM+630KM处因避让由工地驶入210国道的车时与其擦挂,擦挂后车辆向前倒地过程中又与相对方向驾驶的另一车发生碰撞,造成我方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甲方车辆退回工地,另一车驾车驶离现场.

交通事故
2009-11-08 16:02: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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