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7号在南宁市明秀西路21-6号美滋滋照相馆照了艺术照,岂料11月8号我朋友告诉我在柳州鱼峰商厦看到我其中一张照片,并被放大了,我想告他们侵权,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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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起诉照相馆和鱼峰商厦。如需详询或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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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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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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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回答如下:最重要的是取证问题,应掌握其侵犯你肖像权的具体的证据,证明其侵权行为的存在及所造成的损害并须要有证据。当然如果能与其通过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赚、赔偿损失,这当然是最理想的。可以聘请律师介入,发出律师函告知其侵权行为的存在及其法律后果。如需详询或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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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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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