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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是关于建筑欠款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在1994.10.20开始承建一处工地,合同约定在1995.6.20日完工.但是在建筑过程中甲方一直不能按期支付建筑费用,使的工程时断时续的进行着.在1996.8.8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认定了工程的总造价和所欠工程款(欠我建筑款共计64.75万元),并且双方都签字确认了,而且当天还对于未完的工程签了一个补充协议,这期间工程一直都在进行着,但甲方还是不能支付费用,于1999.10.17起诉到法院,在这之后我对于工地还进行过断断续续的维修,并且工地一直是我雇人在看守着.一审判决于2000.6.22日下达,二审判决于2000.12.22日下达,均判我胜诉,但是甲方还是没能支付建筑费用,之后我申请执行. 因为甲方已无力偿还债务,所以执行厅把这个工地进行拍卖,当时评估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总价为187万元,拍卖没有成功,后一直降价,又拍卖,一直进行了五次拍卖,最后以60万元成交.其中当降到80万元的时候有人要买,但是法院不让卖,非的以60万元的价格卖掉.此时已经是2002.7月了.在2002.7.17日法院强迫我搬离工地. 听说前一段时间国家出台了一个关于拍卖的司法解释,我想请问现在我申请重新执行能否适用于这个司法解释吗?多谢!

其它综合
2004-12-02 21:56: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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