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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情况为:在无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个人雇佣个人从事商场柜台售货关系,雇主的条件是每周休息一天,第一个月为试用期,第二个月转正,试用期工资700元,转正800元,双方同意。完成了第一个月工作后,给付了被雇佣人700元工资,第二月被雇佣人工作了7天,在第6天称有病需要在第7天(休息日)看病,然后第7天就称病要求辞职。雇主因为被雇佣人没有提前30天辞职而拒付第2个月被雇佣者的7天工资,是否可行?

劳动纠纷
2009-11-08 11: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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