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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4年4月8号卖给范正有奥拓车一部,范正友又把车卖给胡读,胡读又给了陈登怀,陈登怀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我不承担连带责任。后受害者不服上述中院,中院以审委会决定判我承担连带责任。问: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08-12-23 09:24: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有个批复认为名义车主不应承担责任,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批复和指导意见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遵照执行的效力,所以下级法院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但事实上在安徽还是判决承担责任的多,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嘛。
  • 如果判决最终要你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你可申诉,另一方面你也可以向你的买家追偿。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有个批复认为名义车主不应承担责任,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批复和指导意见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遵照执行的效力,所以下级法院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但事实上在安徽还是判决承担责任的多,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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