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去年借给别人23万,在不能归还的情况下,我将对方起诉,并保全了对方的房子,经过一年的努力,现在官司下来了,法院判决我胜,但是再对方不能还钱的时候法院决定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的房子一直以来有人住着,因为被告在去年起诉之前将房子以27万买与另一方(我以下简称此人叫高),两方在签订了房屋合同之后,高给了我的被告22万,并且去房管局办理缴纳了房屋税等有关手续,在最后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我起诉了被告保全了房子,现在法院执行部门因为目前的情况,认为高家有一定合法买卖事实,我不能得到房子。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是否我真的不能得到这处房子,高家没有最后的过户,为什么还是会得到房子,既然这样当初法院为何还要保全这处房子?
-
1.对此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高并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但是在执行实践中最高法院有个司法解释,是可以变通处理的,再加上该房屋交易的手续已基本完成,因此,房屋能否作为执行物,存在障碍.
-
存在可左可右的情况
-
可根据清醒看对方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
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起诉,确认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后,以保护你的权利实现。
-
严格按照法律来讲,高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你保全的是对方的房产。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可以变通处理,该房屋交易的手续已办理大部,因此,存在执行困难。
我认为可以执行。
-
你不能得到这处房产,原因是购房者交付了大部分房款。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