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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4点左右,两车迎面会车时,由于对面大车没有变灯,导致视线模糊,撞上坐卧在右侧路面上距路边两米左右的一个没有行为能力蓬头垢面智商低下的人,此人当场死亡。事发后,肇事司机马上报告当地交警大队。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事故有新案情。在头天晚上19点多,在距离事发地5公里处存在第一现场。死者曾被一个微型面包车撞过,司机肇事后逃逸,并未对死者进行施救。导致死者坐卧在路面上再次被碾压致死。一天后当地交通大队查出此案情,两天后面包车司机自首。两车事故认定书内容都是:司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法医鉴定结果:死者在第二次受伤后当场死亡。第一现场:头枕部钝挫伤至枕骨骨折,硬膜内外血肿及血块,脾脏破裂形成血块,分析此两处损伤符合第一次撞击形成。 第二现场:胸部擦挫伤,筋骨多发骨折,右上肢几双下肢擦挫伤,右小腿骨折,骨盆骨折符合第二次碾压形成。死者的第一次撞击伤和第二次碾压伤为其联合死亡原因。 事故认定书和尸检报告下发以后,第一现场的司机拒绝承担责任拒绝对死者家属赔偿。 此案不得不上报法院裁定。问题:根据以上情况,两车责任和赔偿的划分;走法律程序的话这种事故一般都怎么判;走法律程度对第二现场的司机有没有不利

交通事故
2009-11-07 05: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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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