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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房产公司签约买了一个抵账房。附加条款中约定变更期限为30个工作日。前天时间已到,而卖房人却没有办理下来。在此期间,我感觉卖房人有意拖延,因此不打算买了。昨天我去房产部门退定金2万元,与卖方多次联系未果,但仍不给退钱,说是根据合约的其中一条,居间房通知卖方去国家相关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或贷款手续,卖方每拖延一日付千分之一违约金,7天后视为自动弃权和违约。所以定金暂时不能退还,需要7天后退还。 问题1、房产公司说的那一条对于抵账房交易有效吗?我必须再等7天? 2、7天中如果卖方办理完手续,我是否必须买下这个房子,否则就是违约? 谢谢

合同纠纷
2008-12-22 22: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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