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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里死亡赔偿的标准,注意,要2009最新的,特别问问七十五岁以上城市的人,麻烦说清楚一点。

医疗纠纷
2009-12-01 17:45:3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法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2009)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二、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3、《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2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 计算公式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 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4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4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三)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四、交通费
    (一) 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9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0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三)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住宿费
    (一) 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0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三) 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3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三)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一) 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三)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5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5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 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6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6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三) 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丧葬费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7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三)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 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9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三) 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区分被抚养人是否有其他抚养人,以及被抚养人是一人还是数人。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岁,其他无劳动能力又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伤残系数X赔偿年限 
    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
    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一) 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款: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三)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
    在工伤事故中,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 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看你问了几次都没人答的圆满,就把所有都给你写上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〇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09]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〇八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〇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29.45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2.74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729.05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443.24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1743.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印发

    附:2008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总 计 23,486.00 1,957.17 93.96


    一、农、林、牧、渔业 12,100.00 1,008.33 48.41


    二、采矿业 29,260.00 2,438.33 117.06


    三、制造业 23,867.00 1,988.92 95.48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 28,901.00 2,408.42 115.62

    生产和供应业


    五、建筑业 16,314.00 1,359.50 65.27


    六、交通运输业、 24,158.00 2,013.17 96.65

    仓储和邮政业


    七、信息传输、 30,465.00 2,538.75 121.88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八、批发和零售业 17,743.00 1,478.58 70.98


    九、住宿和餐饮业 14,714.00 1,226.17 58.87


    十、金融业 32,335.00 2,694.58 129.36


    十一、房地产业 18,657.00 1,554.75 74.64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057.00 1,921.42 92.24


    十三、科学研究、 30,381.00 2,531.75 121.54

    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四、水利、环境和 15,407.00 1,283.92 61.64

    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居民服务和 13,858.00 1,154.83 55.44

    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 26,437.00 2,203.08 105.76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 22,642.00 1,886.83 90.58

    和社会福利业


    十八、文化、体育 21,865.00 1,822.08 87.47

    和娱乐业


    十九、公共管理 24,765.00 2,063.75 99.08

    和社会组织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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