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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同事打卡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处罚免去几个月的绩效工资共几千元,员工认为罚的太重,这种公司处罚行为是否不符合新劳动法?--“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民事相关
2009-11-06 18: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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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