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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吉林省桦甸市人,前不久在我市发生一起特大经济案件:嫌疑人于民海在逃亡七天后已被抓获。我是被害人之一。他于2006年成立了“北森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林蛙及林蛙油生意。在此期间他以高买低卖,高额利息或以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周围人累计借款金额达五千多万元人民币,受害人达一百多人。查出现金26万,黄金五公斤,轿车两辆,门市房及豪华住宅各一栋,剩余款公安机关讲基本挥霍一空,,,我们多次到公安部门询问,他们的答复是;按普通诈骗和非法融资等罪名起诉,请问:他是否构成重大诈骗罪?他是政府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应该负什么责任?

证券投资
2008-12-22 09: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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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