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7月底怀孕,预产期09年3月,可因公司领导原因导致有先兆流产迹象,公司研究后决定让我休一年假,包括保胎、生产等。到09年8月1日应要上班的,但是,劳动合同在09年6月30日到期,公司人事在6月初给我一份老合同延期到10年3月17日,(也就是宝宝满一岁),而别的同事却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我是2000年7月到公司的,之前劳动合同都是2年一签。
目前问题时,我一直要求上班,公司强行不给。而且到10年3月份还有8个月的月工资,公司只给我680.但我的收入来源是,基本工资和岗位提成。绝大多数收入来源还是岗位提成。我要求是根据之前的收入的平均工资支付这8个月的工资。
公司人事已经口头明确告之,到明年3月合同到期,是不会续签合同的,而且只能支付给我2.5个月工资赔偿。说是合同是自然终止。
我的要求是十个月工资赔偿。还请给以帮助。谢谢?
如果我和公司打官司,胜算机率多少?不明白,如今的劳动法到底保护谁,不能女员工生个孩子工作就没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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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了如你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你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之外,都有经济补偿金。
2、你如果连续工作十年,单位不和你续签需支付十个月经济补偿金。
3、你的事情还是比较清楚的,申请仲裁胜算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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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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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女职工怀孕是有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在这期间单位是不允许辞退职工的,你的工资也有规定的标准,打官司胜算把握还是很大的,单位这样做还可能会被罚款!你可以和单位协商,或者委托律师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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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